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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7月12日起执行)

《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7月12日起执行)

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 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2021 -2035 年) 》(以下简称生猪遗传改良计划) 实施,规范各项工作行为,确保实现生猪种业高质量发展,根据《 全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国家核心种公猪站和国家生猪战略种源基地的遴选、核验、职责与权利、监督管理等内容。

本办法所称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是指开展纯种选育,承担全国联合育种任务,经本办法遴选程序确定,由农业农村部批准公布的生猪育种场。

国家核心种公猪站,是指承担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间遗传交流任务,生物安全级别高,经本办法遴选程序确定,由农业农村部批准公布的种公猪站。

国家生猪战略种源基地有关内容另行制定。

第二章 遴 选

第三条 申报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的单位,应达到以下遴选标准:

(一)基本条件

1. 种猪场应为纯种猪场,取得《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达到与养殖规模相符合的环保要求。

2. 具备较强的生猪选育自主创新能力,具有较好的育种与扩繁推广工作基础,商业化育种模式基本建立。 配备完善的育种设施设备和信息化数据管理系统。

3. 有专门的育种技术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有执业兽医师,专业技术人员须经过专门的种猪性能测定技术培训。 或开展科企紧密合作,技术力量较强。

4. 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疫病防控能力强。 种群健康状况良好,符合种用动物卫生健康标准要求。

5. 近两年未发生非洲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等重大疫病。符合《全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 规定的生猪重大或重要疫病控制要求。 经省级以上动物防疫机构检测,达到非洲猪瘟病毒与抗体检测阴性、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与抗体检测阴性、猪瘟病毒检测阴性、口蹄疫免疫抗体合格率 85% 以上且病原学检测阴性、猪伪狂犬病病毒 gE 抗体检测阴性。

(二)种群要求

1. 生产经营的种猪品种应为《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收录或通过农业农村部公告的品种、配套系。

2. 核心群母猪单品种数量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长白猪600 头以上;大白猪 600 头以上;杜洛克猪 300 头以上;地方猪 300头以上;培育品种 600 头以上。

3. 种猪体型外貌符合本品种特征,无遗传缺陷和损征,符合种用要求。

(三)技术要求

1. 具有根据《 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2021 -2035 年) 》 制定的近 5 年以上的育种方案。 育种目标应明确,年度生产性能、繁殖性能指标要详细具体,并有前 2 年选育工作总结报告。

2. 场内种猪性能测定制度齐全,遗传评估方法科学合理。

3. 系谱记录完整,种猪个体应经过性能测定,主要经济性状(总产仔数、活产仔数、达 100kg 体重日龄、100kg 体重活体背膘厚等)测定数据完整有效。 引进品种单品种年生产性能测定量应达到核心群数量的 4 倍以上,其中种公猪测定数量 600 头以上。

第四条 申报国家核心种公猪站,应达到以下遴选标准:

(一)基本条件

1. 种公猪站建设应符合 《 种公猪站建设技术规范》 ( NY/ T2077)要求。 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2. 建立了涵盖精液生产、检测、配送、储存、使用全过程的质量追溯体系。

3. 生物防疫条件良好,有执业兽医师。 疫病防控要求与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规定的对重大或重要疫病的控制要求相同。

(二)设施条件

1. 种公猪舍栏位数达到 500 个以上,隔离舍栏位数不低于 100个。

2. 猪舍配备高效空气过滤设备,达到与养殖规模相符合的环保要求。

(三)种群要求

1. 站内公猪应来自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经性能测定并在全国种猪遗传评估中心(以下简称遗传评估中心) 登记、注册,综合选择指数达 100 以上;或是近 2 年内从国外具有种猪出口资质的种猪场引进并在遗传评估中心登记。

2. 种公猪站应运营 2 年以上,种公猪年平均存栏 500 头以上。

3. 应参加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的遗传交流服务,每年至少为5 家以上国家核心育种场提供 1500 份以上种公猪精液,参与核心群母猪配种 600 窝次以上。

4. 进行场间遗传交流的种公猪经遗传评估中心评定综合指数应达 120 以上,或经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场内种猪性能评定列本场排名前 25% ;从国外引进的种公猪,要求引进时提供的综合指数在 120 以上。

(四)产品质量

1. 种猪精液产品疫病控制要求与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规定的对重大或重要疫病的控制要求相同。

2. 精子密度、活力、畸形率等质量指标应符合《 种猪常温精液》 (GB 23238-2021)的要求。

第五条 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国家核心种公猪站的遴选程序如下:

(一)申报单位应根据农业农村部发布的遴选通知要求,向省级畜禽种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遴选申请材料(附件 2. 1、2. 3) 。 遴选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前 2 个自然年度的种猪登记、生产性能、繁殖性能数据。

(二)省级畜禽种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照遴选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统一报全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

(三)办公室对遴选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四)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办公室组织生猪专家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专业审查。 专业审查可采取函审或集中会议审查的形式。 采取函审的,需专家 5 名,3 名(含)以上同意的通过专业审查;采取会议审查的,同意票数超过参加会议专家人数三分之二(含)的,通过专业审查。

(五)对通过专业审查的申报单位,办公室组织生猪专家委员会进行遴选现场审核、评分,重点核实申报单位实际情况与遴选申请材料是否一致。 按照遴选现场审核表(附件 2. 2、2. 4)具体要求进行,形成遴选现场审核意见。 遴选现场审核专家组一般为 3-5人,其中 2 -4 名生猪专家委员会成员,1 名省级畜牧技术管理专家。 被评审申报单位确认审核意见,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或签字。

(六)遴选现场审核工作完成后,办公室统一组织会议评审,进行集中讨论和表决。 出席会议的专家应不少于生猪专家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含) 。 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同意票数超过会议评审专家人数三分之二(含)的,通过会议评审。

(七)对通过会议评审的申报单位,办公室报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以下简称种业管理司)批准,由种业管理司公布通过遴选的名单。

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国家核心种公猪站资格有效期为 5 年。

第三章 核 验

第六条 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国家核心种公猪站实行动态管理。 对资格满 5 年的企业,办公室统一组织核验。

对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国家核心种公猪站开展的不定期督导检查参照核验程序执行第七条 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国家核心种公猪站核验采用以下程序:

(一)资格满 5 年的企业,应于有效期满 6 个月前,主动向省级畜禽种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验申请(附件 2. 5、2. 7) ,省级畜禽种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汇总报送办公室。 逾期未报送核验申请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或国家核心种公猪站资格。

核验申请除包含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交近 5 年育种总结材料。

(二)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各企业近 5 年报送数据和总结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等进行综合考评。 达到上述规定要求的,通过综合考评。 未通过的,不再进入后续审核程序。

(三)办公室组织生猪专家委员会开展现场审核。 现场审核专家组为 2-3 人,其中 1-2 名专家委员会成员,1 名省级畜牧技术管理专家。 专家依据现场审核评分表(附件 2. 6、2. 8)逐项开展审核工作,并形成现场审核意 见。 现 场 审 核 评 分 平 均 获 得 80 分(含)以上的申报单位,通过现场审核。

(四)核验现场审核通过后,办公室统一组织会议评审,进行集中讨论和表决。 出席会议的专家应不少于生猪专家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含) 。 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同意票数超过会议评审专家人数三分之二(含)的,通过会议评审。

(五)通过会议评审的,延续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或国家核心种公猪站资格,有效期 5 年。 未通过综合考评或会议评审的,核验不通过,报种业管理司批准后,取消其资格。

第四章 职责与权利

第八条 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国家核心种公猪站实行专家联系制。 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国家核心种公猪站应积极配合联系专家开展工作,并为联系专家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

第九条 按照生猪遗传改良计划要求,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应与联系专家共同制修订本场未来 5 年种猪选育方案,确定选育提高目标和任务,并分解为年度可考核指标。

第十条 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应系统开展种猪登记、性能测定、遗传评估和选种选配等育种工作,技术档案完整、准确。

(一)按照《种猪登记技术规范》 (NY/ T 820) 要求进行种猪登记,个体编号为 15 位编码,包含三代系谱信息。

(二)留种种猪应 100% 进行测定,核心群平均每窝纯繁后代应至少选择 1 公、2 母开展完整的生产性能测定,有条件的实施全群测定。 按《种猪生产性能测定规程》 (NY/ T 822)要求进行测定。

年测定种猪单品种应达到其核心群数量的 4 倍以上。

(三)销售的种猪 50% 以上应完成生产性能测定。

(四)每月 10 日前将相关育种数据上传至遗传评估中心,包括种猪登记信息、繁殖性能记录、生长性能测定记录等。 参加基因组选择测定的企业还需报送基因型数据。

(五)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性能测定记录、选种选配记录等原始技术档案应与电子记录相对应,上传遗传评估中心的数据应与场内生产记录一致。

第十一条 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和国家核心种公猪站应参加建立场间遗传联系工作。

(一)基础设施设备应符合种猪精液生产要求。

(二)为其他场提供指定的遗传交流公猪精液,应提供完整的信息资料;应选配其他场的种公猪或精液;应选配国家核心种公猪站的精液。

第十二条 国家核心种公猪站应参加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的遗传交流服务,每年至少为 5 家以上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提供1500 份以上种公猪精液,其中参与核心群母猪配种 600 窝次以上。

第十三条 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国家核心种公猪站于每年12 月 15 日前将本年度育种工作总结报送办公室。 主要内容包括:

(一)育种核心群群体结构与数量。

(二)育种进展情况。

(三)生产性能测定与选留情况。

(四)跨场间遗传交流与疫病监测和净化情况。

(五)育种技术人员技术培训、变动情况。

(六)年度种猪扩繁推广情况。

(七)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和建议。

(八)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

第十四条 开展重大或重要疫病(非洲猪瘟、口蹄疫、猪瘟、猪伪狂犬病和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 的监测与净化工作,保持种群高健康度。 至 2025 年末,全部建成省级以上非洲猪瘟或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规定的动物疫病净化创建场或示范场,未完成的取消资格。

第十五条 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国家核心种公猪站资格与企业的名称、性质、法人等信息一一对应。 一旦发生变更,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向省级畜禽种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办公室报备或提出核验申请。

第十六条 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和国家核心种公猪站具有以下权利:

(一)有维护本场自主知识产权的权利,包括种猪产品、育种方案、原始材料与数据、科技成果等。

(二)经授权可使用“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标识,用于种猪生产、销售和宣传推广。

(三)允许使用办公室提供的电子版“种猪档案卡” 。

(四)优先获得种畜禽性能测定项目、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等国家和省级财政经费支持。

(五)可享受遗传评估中心提供的种猪遗传评估服务、每季度提供一次遗传评估报告,每半年提供一次数据审查报告;优良种猪可得到优先推介等。

第五章 数据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国家核心种公猪站按照格式要求将数据包上传至遗传评估中心,遗传评估中心将校验、分析计算结果通过平台反馈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等注册用户。

第十八条 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国家核心种公猪站每月 10日前通过平台上传上月数据,办公室每月 15 日发布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数据统计报表。

第十九条 对一个月未按时提交数据( 每种记录最少 100条)的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国家核心种公猪站,遗传评估中心进行内部通报;对两个月未提交数据的,由办公室通报所属省级畜禽种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国家核心种公猪站所提交的原始数据进入国家种猪数据库后不能修改。 如果需要修改数据,须提交申请,经遗传评估中心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遗传评估中心提供统一的种猪登记卡供种猪企业下载打印,鼓励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国家核心种公猪站在销售、集中测定等环节使用。 种猪卡信息包括猪只系谱信息、育种值及选择指数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遗传评估中心每个季度出具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遗传评估报告,不定期出具区域联合评估报告、基因组选择遗传评估结果,由办公室统一发布。

第二十三条 在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国家核心种公猪站遴选、核验、督查、年度考核等工作中,遗传评估中心负责出具数据审核报告,包括核心群数量、生长性能测定数据、年度遗传进展等,协助办公室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遗传评估中心工作人员应保障数据信息安全,未经办公室批准不得公开发布数据信息,不得泄露企业信息、育种数据等重要资料。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定期召开专家组会议,总结生猪遗传改良数据质量和遗传评估情况,商讨遗传评估模型、校正公式、选择指数等制定和调整,解决生猪遗传改良数据管理和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种猪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完成送测猪只性能测定后,将性能测定数据按要求上传至遗传评估中心。

第二十七条 遗传评估中心技术支撑单位可使用数据库开展遗传评估理论、方法等研究。 不得泄露企业信息、育种数据等重要资料。

第二十八条 发表的成果不得含有未经办公室发布的遗传评估等重要数据。 未经办公室发布的遗传评估等数据,相关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公开使用或发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办公室为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国家核心种公猪站等统一制作标牌。 标牌应注明单位名称、品种名称、场址、有效期、发牌日期、发牌机关等内容。

第三十条 省级畜禽种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组织对辖区内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国家核心种公猪站进行现场督导检查,督导检查可与专家对联系场的技术指导工作结合进行。 对检查组发现的问题,应督促、指导企业进行整改,并将督导检查情况及时向办公室反馈。

第三十一条 办公室每年组织对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国家核心种公猪站开展年度督导检查。 内容包括场内育种目标与条件、性能测定、数据上传、选种选配、遗传交流情况等,采用打分制,总分 80 分(附件 2. 9) 。 专家组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核心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年度督导检查结束后一周内,专家组将督查结果报送至办公室。 年度督导检查工作情况作为对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办公室每年年底组织开展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国家核心种公猪站年度工作考评,对核心场的年度工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给出评分结果(附件 2. 9) 。

第三十三条 办公室对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和国家核心种公猪站开展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根据年度督导检查、年度工作总结考评两部分得分相加确定,并通报考核结果。 连续 2 年综合考核排名位于后 10% ,办公室给予通报。 年度考核不通过的情况包括:在种猪登记、性能测定、种猪遗传交流过程中出现严重过失或人为造假情节的。 单个自然年度内,累计 3 个月未按规定上传数据的。

第三十四条 办公室为每个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国家核心种公猪站指定一名专家委员会成员作为联系专家。 联系专家每年应对联系场开展不少于 1 次的现场技术指导,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 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国家核心种公猪站等应指定本单位联系人,提供联系方式,负责接收和传达办公室发出的通知和要求。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备。

第三十六条 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国家核心种公猪站变更法人、企业名称、企业性质等情况,应向所属省级畜禽种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省级畜禽种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办公室备案。

备案应于变更实际发生后 3 个月以内完成。

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和国家核心种公猪站经营主体变更、场址变更、核心群群体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 3 个月内向办公室提出核验申请。

第三十七条 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国家核心种公猪站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资格:

(一)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被吊销或已失效的。 发生转产或停产,不再从事种猪繁育工作的。

(二)主体变更、场址变更、核心群群体发生重大变化的,经办公室核验未通过的。

(三)年度考核或期满核验不通过的。

(四)累计 2 次未按时提交年度育种工作总结的。

(五)至 2025 年末,未完成省级以上非洲猪瘟或国家核心育种场规定的动物疫病净化创建场或示范场建设的。

(六)有效期满 5 年未主动提出核验申请的。

(七)发生国家规定一类动物疫病或规定不应发生的重大或重要动物疫病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7 月 12 日起施行。

来源:全国畜牧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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