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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浙江省防治农业动植物疫病指挥部关于印发2022年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

为切实做好2022年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和《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2022年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防治农业动植物疫病指挥部

2022年3月14日

2022年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一、目标要求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为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80%以上。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犬只实行狂犬病免费免疫。

二、免疫范围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对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企业按规定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

(二)口蹄疫:对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对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

(三)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对所有猪进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防疫条件好,且开展监测净化的养殖企业,经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

(四)猪瘟:对所有猪实施猪瘟免疫。

(五)小反刍兽疫:对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六)狂犬病:对犬只实行狂犬病免费免疫。

(七)其他动物疫病:各地在做好动物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新城疫、羊痘、牛结节性皮肤病、仔猪腹泻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禁止对家畜实施布病免疫,对布病监测阳性家畜应扑杀并作无害化处理。杭州市要按照杭州桐庐无规定马属动物疫病区管理规定做好猪流行性乙型脑炎、马流感强制免疫工作,保障杭州亚运会马术比赛顺利进行。

三、推荐免疫程序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1.规模场。鸡7—10日龄、鸭鹅14—21日龄时进行首免,对生长期少于60天的肉禽进行1次免疫。种禽、蛋禽以及生长期超过60天的肉禽实行2次免疫,两次免疫间隔3—4周。人工饲养的鹌鹑、珍禽等,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2.散养户。散养家禽实施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针,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免疫程序实施免疫。

(二)口蹄疫。

1.规模场。仔猪、羔羊在28—35日龄时进行首免,犊牛一般在90日龄时进行首免,免疫剂量分别是成年猪、羊、牛的一半,所有家畜在首免后4周左右进行1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免疫1次。各地可根据幼畜的母源抗体检测结果,适当调整首免日龄。

2.散养户。春、秋两季实施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针,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免疫程序实施免疫。

(三)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1.规模场。商品仔猪断奶后进行首免,4个月后加强免疫1次。种母猪在15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种母猪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1次。

2.散养户。散养生猪在春、秋两季实施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针,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免疫程序实施免疫。

(四)猪瘟。

1.规模场。仔猪在25日龄左右进行首免,也可根据乳猪的母源抗体检测结果适当调整首免日龄,首免后4—6周左右进行1次加强免疫。母猪在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1次,种公猪每年免疫2—3次,也可根据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免疫1次。

2.散养户。散养生猪在春、秋两季实施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针,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免疫程序实施免疫。

(五)小反刍兽疫。

1.规模场。新生羔羊1月龄以后免疫1次,对新补栏或超过免疫期(2—3年)的羊只进行1次免疫。

2.散养户。春季或秋季对本年未免疫羊和超过免疫保护期的羊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六)狂犬病。

对幼犬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要求及时进行初免,以后每年加强免疫一次。超过免疫期(1年)的犬只应及时进行免疫。

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小反刍兽疫等重大突发动物疫情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进行1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到位的可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主要任务

(一)制定免疫方案。各设区市根据本计划要求,及时制定细化实施方案,报同级政府或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在同级门户网站公开。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落实到位,并加强经费使用监管。

(二)分解免疫任务。根据2020—2021年畜禽饲养量,确定各设区市2022年度计划免疫任务量(详见附件1)。各设区市要及时将2022年度计划任务量分解到县,并督促落实。省级评估2022年度免疫任务完成情况时,将按照畜禽实际饲养量以及各市按季上报的自购疫苗养殖场的畜禽存栏和出栏量等作测算调整。

(三)加快“先打后补”。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3号)要求,采用养殖场户自行免疫、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加快全域推进“先打后补”。各地要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形成良好推进氛围。

(四)规范疫苗采购。未实行整县域“先打后补”的县(市、区),仍可通过政采云“动物疫苗馆”定期采购疫苗,并及时上报相关验收单、发票等,由省级统一结算。实行整县域“先打后补”的县(市、区),如仍有集中采购需求的,可通过政采云“兽医馆”采购。实行“先打后补”的规模场或第三方社会化服务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与流行毒株抗原性相匹配的疫苗(附件2),疫苗产品信息可在“先打后补”应用模块“疫苗仓”或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中查询(www.ivdc.org.cn)。要加强疫苗采购、使用、贮运等环节监管,实行全程冷链运输,杜绝管理漏洞。

(五)落实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小反刍兽疫、狂犬病和新城疫等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含养殖场户自购强制免疫疫苗)实行月报告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上述病种的免疫进展情况实行周报告制度。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市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有关免疫报表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行周报的,要求在每周三前上报相关报表信息。

(六)评估免疫效果。各地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定期组织监测和评估辖区内强制免疫密度与免疫质量,并在同级官网上公布。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要加大抽检力度,确保免疫效果。省级将继续实施免疫抗体飞行检测,通报抽检结果。各地要加强监督执法,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场户和第三方服务主体,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省畜牧农机发展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地要按照地方人民政府对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国家和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养殖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各级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负责监督检查主体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

(二)强化宣传培训。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免疫主体,承担免疫责任。要加大《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的宣传力度,提升养殖者自主免疫意识,压紧压实防疫主体责任。要制定动物强制免疫培训方案,定期开展技术培训,指导相关人员科学开展免疫,加强个人防护,规范落实人员物品出入场区清洗消毒等制度。

(三)强化资金支持。各地要将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风险评估、应急物资储备等必要的动物防疫经费足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整县域推进“先打后补”的地区,省级财政切块下达补助资金,统筹支持各地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

各设区市要及时掌握强制免疫工作进度,每季度对本辖区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开展评估通报,并按季抄报省指挥部办公室。

联系人:陈婷飞,电话:0571-86757829。

附件:1.2022年度各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任务

2.2022年强制免疫疫苗目录

附件1

2022年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备注:评估各市动物疫病免疫任务完成情况时,将按照各地本年度畜禽实际饲养量以及各市按季汇总上报的自购疫苗养殖场畜禽存栏和出栏量等作测算调整。

附件2

2022年强制免疫疫苗目录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

二、口蹄疫

1.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

2.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

3.牛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三、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高致病性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活疫苗。

四、猪瘟

猪瘟活疫苗。

五、小反刍兽疫

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来源: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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