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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南区试点实施活猪调运有关措施的通知

关于中南区试点实施活猪调运有关措施的通知

关于中南区试点实施活猪调运有关措施的通知

中南区联防〔2019〕2号

广东、福建、江西、湖南、广西、海南省(区)各地级以上市(州)、省直管县防控(治)重大动物疫病(情)应急指挥部:

  根据农业农村部要求,并结合中南区实际,中南区将于2019年11月30日起试点实施活猪调运有关措施:“自2019年11月30日起,中南六省(区)开始试点禁止非中南区的活猪调入中南区(种猪、仔猪除外;在2020年11月30日前,符合中南区跨大区“点对点”调运备案要求的生猪除外),对非中南区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大区实施备案管理制度;”“自2020年11月30日起,中南区内省(区)与省(区)之间禁止活猪(种猪、仔猪除外)跨省(区)调运”。现提出以下意见,请共同推进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中南区活猪调运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1月16日,胡春华副总理在广州主持召开的南方六省(区)防控工作座谈会上明确要求,广东、福建、江西、湖南、广西和海南六省(区)作为中南区开展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区域化防控工作。农业农村部明确要求中南区要先行先试,为全国分区防控探索经验,并派农业农村部中南区非洲猪瘟分区防控工作指导组驻广东,共同推动分区防控试点工作。胡春华副总理在全国推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上明确指出要逐步禁止跨区域跨省调运活猪(种猪、仔猪除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下简称《国办意见》)明确要求加快实施分区防控,支持企业发展冷链物流配送,变“运猪”为“运肉”。加快推动“调猪为运肉”是构建中南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长效机制和区域管控格局的关键一招,也是先行先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降低动物疫病跨区域传播风险,对生猪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意义重大。

  二、积极主动,切实落实好活猪调运有关措施

一是中南区各地各级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实施,农业农村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公安、交通、市场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生猪生产、屠宰、冷链运输等行业要积极主动转型升级,共同推进试点工作。

二是福建、江西、湖南、广西省(区)同其他省(市、区)相邻的省际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或指定道口)要结合活猪调运措施和备案管理制度严格检查进入中南区的活猪(种猪、仔猪除外;在2020年11月30日前,符合中南区跨大区“点对点”调运备案条件的生猪除外)及生猪产品,对违规进入的予以劝退,不听劝退的进行无害化处理。中南区各地各级要积极做好准备,确保2020年11月30日起,省(区)与省(区)之间禁止活猪(种猪、仔猪除外)跨省(区)调运,有条件的省(区)可结合实际,先行先试。对种猪、仔猪,要按照《国办意见》要求,不得层层加码禁运限运,切实维持种猪、仔猪正常流通秩序。中南区各省(区)应优先保障本大区内生猪及生猪产品供给。

三是各地要切实加强巡查监管,加大对辖区内养殖场户、屠宰厂(场)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养殖场户、屠宰厂(场)、交易市场、冷库等把好生猪和生猪产品来源关口,禁止屠宰厂(场)接收不符合调运规定的活猪,禁止接收未经备案的生猪产品。

  三、加强宣传,增进社会公众对活猪调运措施的共识

  各地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通过召开会议、张贴公告、发放告知书和明白纸、编发短信微信等方式向生猪及生猪产品运输者、屠宰厂(场)等宣传中南区活猪调运的有关规定,引导跨区域运输生猪及生猪产品的车辆经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进入。组织开展执法监管人员专题培训,规范监督检查工作。中南区活猪调运措施告知书参考模板见附件2。

  四、加强引导,推动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销售一体化产业转型升级

  各地要科学规划生猪养殖屠宰产业布局,积极引导不符合防疫、环保等要求的小型养殖场户有序退出或升级,加快生猪养殖标准化规模化进程。按照“集中屠宰、品牌经营、冷链运输、冷鲜上市”的原则,加快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引导销区屠宰企业到产区投资建设现代化屠宰厂(场),推动建立生猪产品冷链流通配送体系及标准,鼓励和支持大型养猪企业集团在省域内或同一个区域内布局全产业链,推行育、繁、养、宰、销一体化的融合发展新格局。

  附件:1.中南区生猪跨大区调运“点对点”备案要求(试行至2020年11月30日)

     2.中南区活猪调运措施告知书(参考模板)

广东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 福建省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

江西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湖南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海南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2019年10月29日

关于中南区试点实施活猪调运有关措施的通知

附件1:

中南区生猪跨大区“点对点”调运备案要求

(试行至2020年11月30日)

一、养殖场备案条件:年出栏生猪2000头以上,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防疫管理制度齐全,生物安全条件较好,配备专职兽医人员,具有固定的生猪运输备案车辆和清洗消毒条件,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监测达到国家要求,具备非洲猪瘟自检能力。

二、屠宰厂(场)备案条件:屠宰厂(场)备案管理的规模和条件为:年屠宰量15万头以上,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和《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A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冷链储运设施和非洲猪瘟自检能力,近三年内在部省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未检出禁用药物和违禁添加物,进行分割加工的企业还应获得省级以上资质认证。

三、备案方式:各相关从业企业或个人分别向输入地和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备案(同时包括养殖场、屠宰厂(场)),输入地和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农村部门)将本辖区备案情况逐级报本省(区、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农村部门),由各省(区、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农村部门)定期公布。

关于中南区试点实施活猪调运有关措施的通知
关于中南区试点实施活猪调运有关措施的通知

附件2:

中南区活猪调运措施告知书

(参考模板)

为构建中南区防控长效机制,进一步降低动物疫病跨区域传播风险,保障中南区内生猪养殖屠宰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精神和农业农村部要求,结合中南区实际,中南区将于2019年11月30日起试点实施活猪调运有关措施:“自2019年11月30日起,中南六省(区)开始试点禁止非中南区的活猪(种猪、仔猪除外;在2020年11月30日前,符合中南区跨大区“点对点”调运备案要求的生猪除外)调入中南区,对非中南区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大区实施备案管理制度;”“自2020年11月30日起,中南区内省(区)与省(区)之间禁止活猪(种猪、仔猪除外)跨省(区)调运”。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自2019年11月30日起,中南六省(区)开始试点禁止非中南区的活猪(种猪、仔猪除外;在2020年11月30日前,符合中南区跨大区“点对点”调运备案要求的生猪除外)调入中南区,中南区跨大区“点对点”调运备案要求为:养殖场(企业)年出栏生猪2000头以上,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防疫管理制度齐全,生物安全条件较好,配备专职兽医人员,具有固定的生猪运输备案车辆和清洗消毒条件,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监测达到国家要求,具备非洲猪瘟自检能力。屠宰厂(场)年屠宰量15万头以上,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和《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A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冷链储运设施和非洲猪瘟自检能力,近三年内在部省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未检出禁用药物和违禁添加物,进行分割加工的企业还应获得省级以上资质认证。备案方式为各相关从业企业或个人分别向输入地和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备案(同时包括养殖场、屠宰厂(场)),输入地和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农村部门)将本辖区备案情况逐级报本省(区、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农村部门),由各省(区、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农村部门)定期公布。

二、非中南区的生猪产品进入中南区实行备案管理,屠宰厂(场)备案管理的规模和条件为:年屠宰量30万头以上,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和《生猪定点屠宰证》(A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冷链储运设施和非洲猪瘟自检能力,近三年内在部省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未检出禁用药物和违禁添加物,进行分割加工的企业还应获得省级以上资质认证。

三、自2020年11月30日起,中南区内省(区)与省(区)之间禁止活猪(种猪、仔猪除外)跨省(区)调运。中南区内各省(区)之间生猪产品相互进入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屠宰厂(场)备案管理的规模和条件为:年屠宰量15万头以上,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和《生猪定点屠宰证》(A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冷链储运设施和非洲猪瘟自检能力,近三年内在部省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未检出禁用药物和违禁添加物,进行分割加工的企业还应获得省级以上资质认证。

四、养殖场户、屠宰厂(场)、交易市场、冷库等单位和企业要把好生猪和生猪产品来源关口,禁止接收不符合调运规定的生猪,禁止接收未经备案的生猪产品。

来源: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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