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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发布《无害化处理场所非洲猪瘟防控技术要点》

2020年8月7日,农业农村部发布通知,为进一步强化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督促指导各地和各类防疫主体全面落实防控措施,组织制定了《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技术指南(试行版)》。以下内容是其中关于《无害化处理场所非洲猪瘟防控技术要点》的,详情如下。【其它内容请点击:《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技术指南(试行版)》(全文)

官方发布《无害化处理场所非洲猪瘟防控技术要点》

1. 目的

当前,非洲猪瘟病毒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暂存点、收运车辆等多个环节中污染较重,通过收运车辆、工作人员甚至是无害化处理产物传播到养猪场户的风险长期存在。为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管理,进一步做好病死动物收集、转运、暂存、处理、无害化处理产物存储等环节生物安全管理,降低非洲猪瘟病毒传播风险,制定本技术要点。

2. 关键风险点

2.1 建设布局

无害化处理场、暂存点的选址、建设布局不合理时,存在散播非洲猪瘟病毒的风险。

2.2 车辆

从事病死动物及病死动物产品收集、转运的运输车辆,是散播病毒的主要载体。车辆密封不良或使用后未经彻底清洗消毒时,容易将非洲猪瘟病毒散播到外部环境甚至生猪养殖、屠宰等生产经营场所。

2.3 暂存点

生猪养殖、屠宰等生产经营场所,对临时存放病死动物及病死动物产品的暂存点管理不善,如存在动物出入、消毒不彻底时,可能散播非洲猪瘟病毒。

2.4 人员

从事病死动物及病死动物产品收集、运输、处理的从业人员,其头发、衣物、鞋帽以及所用物品等,可能携带并传播非洲猪瘟病毒。

2.5 设施设备

用于病死动物及病死动物产品收集、运输、暂存、处理所需的设施设备,未经彻底清洁消毒时,容易把表面污染的病毒带到其他区域,存在传播疫情的风险。

2.6 无害化处理产物

病死动物及相关产品,无害化处理不够彻底,或无害化处理产物受到二次污染时,存在传播疫情的风险。

3. 无害化处理场

3.1 建设要求

3.1.1 选址布局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

3.1.2 处理工艺技术应符合《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要求。废水、废气收集处理应符合环保要求。

3.1.3 办公生活区、缓冲区及生产区布局合理,污道、净道相互分离并防止交叉污染,并设置相应的车辆、人员消毒通道。

3.1.4 生产区应区分污区(病死动物暂存库、上料间等)、净区(无害化处理产品库等),并进行物理隔离,加施分区标识。无害化处理场所应根据自身处理工艺特点,将处理车间划入污区或净区。

生产区地面、墙面、顶棚应防水、防渗、耐冲洗、耐腐蚀。

污区和净区必须封闭隔离,并分别配备紫外线灯、臭氧发生器、消毒喷雾机、高压清洗机等相应的清洗消毒设备。净区还应设有人员进出消毒通道。

污区和净区应设立防鼠、防蝇设施。

3.1.5 应设置车辆清洗消毒通道,并单独设置车辆清洗消毒和烘干车间。收运车辆清洗消毒通道应具备自动感应、温控、全方位清洗等功能。

3.1.6 应设置符合相关要求的专门的消毒药品仓库和器械仓库。

3.1.7 应配备视频监控设备,并保存相关影像视频资料。可能时,应接入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的监控系统。

3.2 管理

3.2.1 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建立病死动物入场登记、处理,收运车辆管理、设施设备运行管理、人员管理、无害化处理产物生产销售登记等制度。

3.2.2 污区和净区物品严格分开,不得混用。未经清洗消毒的物品和器具,不得离开污区。

3.2.3 无害化处理期间,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在污区和净区跨区作业,离开污区时,须淋浴并更换洁净衣物,或在消毒间更换衣物,并对工作服进行消毒处理。

3.2.4 无害化处理产物须存放在专门场地或库房,严禁接触可能污染的原料、器具和人员,严防机械性交叉污染。

3.2.5 无害化处理场所应采取灭鼠、灭蝇等媒介生物控制措施。污区和净区均应健全防鼠、防蝇措施。

3.3 消毒

3.3.1 每次无害化处理结束后,应对污区(不含冷库)地面、墙面及相关工具、设施设备及循环使用的防护用品进行全面清洗消毒,对一次性防护用品统一回收后做无害化处理,并擦拭电源开关、门把手等易污染部位。必要时,还应对空气循环设施设备进行消毒处理。工作人员淋浴并更换洁净衣物后方可离开。

3.3.2 每次无害化处理结束后,应对净区进行清洁和清洗消毒。

3.3.3 对于暂存病死动物的冷库,每批病死动物清空后,须进行全面清洗消毒。每月必须清空并清洗消毒一次。

3.3.4 无害化处理场区道路和车间外环境,每工作日须清理消毒一次。

3.3.5 车辆清洗消毒车间须保持清洁,清理后的污物须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污水须进行消毒处理。

3.4 监测评估

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定期开展污染风险监测,在不同生产环节采集样品,送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有资质的实验室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及时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评估,优化内部管理质量体系,完善风险防控措施。

4. 收集转运

4.1 收集

4.1.1 腐烂、破败、渗水的病死动物在送交处理前应进行包装。

4.1.2 包装材料应符合密闭、防水、防渗、防破损等要求。

4.1.3 包装材料的容积、尺寸和数量应与需处理病死动物的体积、数量相匹配。

4.1.4 包装后应进行密封,并对包装材料表面消毒。

4.1.5 使用后,一次性包装材料应作销毁处理;可循环使用的包装材料应严格清洗消毒。

4.2 转运车辆

4.2.1 选择符合《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GB19217)条件的车辆或专用封闭厢式运载车辆。

4.2.2 车辆具有自动装卸功能,车厢内表面应光滑,使用防水、耐腐蚀材料,底部设有良好气密性的排水孔。

4.2.3 随车配备冲洗、消毒设施设备、消毒剂及人员卫生防护用品等。

4.2.4 收运车辆应加装并使用车载定位、视频监控系统。收运车辆箱体应加施明显标识。

4.2.5 跨县(区)转运的车辆应具有冷藏运输功能。

4.2.6 收运车辆应专车专用,不得用于病死畜禽收运以外的用途。

4.2.7 收运车辆应按指定线路实行专线运行,不得进入生猪养殖场户的饲养区域,尽量避免进入人口密集区、生猪养殖密集区。车辆运输途中,非必要不得开厢。

4.2.8 车载定位视频监控系统应完整记录每次转运时间和路径。

4.3 车辆消毒

4.3.1 收运车辆在暂存点完成收集后,应及时对收运车辆、停靠区域进行消毒。

4.3.2 收集车辆到达专业无害化处理场所入口,应通过消毒池,并经过车辆表面消毒后方可进入。

4.3.3 收运车辆卸载后,驶入清洗消毒场地。清理车厢内残留污染物,经包装密封后作无害化处理。清理驾驶室随车配备的消毒设备等物品,进行清洗、消毒和干燥。

4.3.4 收运车辆清理后,按照由内向外、由上到下、从前到后的顺序冲洗车体和箱体内外表面,待晾干后喷洒消毒液,静置不少于15分钟,最后用清水对车体进行全面冲洗后干燥。驾驶室内用消毒液进行擦拭消毒。

4.3.5 按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要求,选用符合规定的消毒药。

4.3.6 有条件的可设立车辆高温消毒间,对清洗消毒后的收运车辆打开车厢、驾驶室,进行高温烘干消毒(60℃以上,不少于30分钟)。

5. 暂存点

5.1 布局和设施要求

5.1.1 通电、通水。

5.1.2 配备高压冲洗机、喷雾消毒机等消毒设备,以及消毒池或消毒垫等设施。有条件的,应在出入口设置人员及车辆消毒通道。

5.1.3 配备与暂存规模相适应的冷库及相关冷藏设施设备。冷库房屋应防水、防渗、防鼠、防盗,地面、墙壁应光滑,便于清洗和消毒。

5.1.4 场区应设置实体围墙,防止野猪、流浪犬猫等动物进入;场内须硬化,便于消毒。

5.1.5 养殖场设立的暂存点,病死猪的出口应与入口分离,并直接通往场区外。

5.2 管理

5.2.1 暂存点应配备专人管理。

5.2.2 暂存设施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5.2.3 暂存点应建立病死动物受理登记、转运、清洗消毒、人员防护管理等制度。

5.2.4 暂存点不得饲养犬猫等动物,并采取灭鼠、灭蝇等媒介生物控制措施。

5.2.5 应配备视频监控设备,并保存相关影像视频资料。

5.2.6养殖场设立的暂存点,禁止外部收运车辆进入生猪饲养区内,宜在病死猪出口处装载。

5.2.7 到过暂存点的人员,21天内不得进入生猪饲养区和饲料生产销售区。内部人员确需返回生猪饲养区的,需要淋浴并更换衣物。

5.3 消毒

5.3.1 暂存点在运行期间,一般每日应对外环境进行1次全面消毒。

5.3.2 暂存点的冷藏设施设备应定期彻底消毒。

5.3.3 收运车辆到达和离开暂存点时,均应做好轮胎和车辆外表面的清洗消毒工作。

6. 人员管理

6.1 从事病死动物收集、暂存、转运和无害化处理操作的工作人员应持健康证明上岗,经过专门培训,掌握相应的动物防疫和生物安全防护知识。

6.2 无害化处理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

6.3 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在专用更衣室更换消毒后的防护服等防护用品,经人员消毒通道消毒后方可进入工作区域。

6.4 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穿戴防护服、口罩、胶靴、手套等防护用具。

6.5 工作完毕后,工作人员应通过人员消毒通道消毒后方可离开。脱下的防护服等防护用品放入指定专用箱进行消毒,一次性防护用品应进行回收销毁处理。

6.6 工作人员作业后21天内不得进入养殖场户的饲养区域。

6.7 来访人员应参照本技术要点管理。

7. 记录和档案管理

7.1 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建立健全病死动物及相关产品收集、转运、暂存、处理等各环节记录档案,建立全流程工作记录台账,各环节做好详细记录,落实交接登记,规范运行管理。及时整理保存收集、转运、暂存、处理等环节单据凭证、现场照片或视频记录,并至少保存2年。

7.2 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建立无害化处理产物的储存和销售台账,并至少保存2年。

7.3 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建立完善的收集、运输、处理等环节消毒台账,认真记录消毒内容、消毒时间、消毒时长、消毒剂名称、消毒浓度、消毒人员等内容。

来源: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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