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畜牧网
大畜牧网
邀请
当前位置:首页>关注>国家奶牛核心育种场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7月12日起执行)

国家奶牛核心育种场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7月12日起执行)

国家奶牛核心育种场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7月12日起执行)

国家奶牛核心育种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 全国奶牛遗传改良计划(2021 -2035 年) 》实施,加快遗传改良进程,提高核心种源质量和供种能力,进一步规范国家奶牛核心育种场和种公牛站管理,依据《 全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奶牛核心育种场,是指开展奶牛核心育种群选育提高和种公牛自主培育,承担全国联合育种任务,经本办法遴选程序确定,由农业农村部批准公布的奶牛育种场。

本办法所称种公牛站是指能根据育种目标开展计划选配培育种公牛,主动开展基因组检测或后裔测定等,自愿承担国家奶牛联合育种任务的种公牛站。

国家奶牛核心育种场和种公牛站是奶牛育种体系的重要主体。 国家奶牛核心育种场应与种公牛站建立稳定的联合育种协作关系,自主培育优秀种公牛。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奶牛核心育种场的遴选、核验、职责与权利、监督管理等。种公牛站有关内容另行制定。

第二章 遴 选

第三条 申请国家奶牛核心育种场,应符合以下遴选标准:

(一)基本条件

1. 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达到与养殖规模相符合的环保要求。

2. 已开展奶牛育种工作,并与种公牛站签订 5 年以上联合育种协议。

3. 实行信息化管理,具有牧场管理软件,可系统收集育种数据。

4. 有专门的育种部门和技术人员,至少 2 名技术人员经过专门的育种技术培训,且培训合格。

5. 有完善的繁育设施设备,档案管理规范、齐全。

6. 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疫病防控能力强,有执业兽医师。

7. 种群健康状况良好,符合种用动物卫生健康标准要求。 符合《全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 规定的奶牛重大或重要疫病控制要求。 连续两年以上无重要疫病临床病例。 经省级以上动物防疫机构检测,布鲁氏菌抗体检测阴性、牛结核病(牛结核菌素皮内比较变态反应) 阴性、口蹄疫免疫抗体合格率 90% 以上且病原学检测阴性。

(二)种群要求(主要适用于荷斯坦牛)

1. 申报的种牛品种应为《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 收录或经农业农村部公告的品种。

2. 符合本品种标准,单品种成母牛存栏 500 头以上,核心群成母牛 200 头以上。

3. 全群平均 305 天产奶量 9500kg 以上。

4. 核心群平均 305 天产奶量 10500kg 以上,平均乳脂率不低于3. 7% ,平均乳蛋白率不低于 3. 1% ;娟姗牛等其他品种全群平均产奶量高于其品种标准,核心群平均产奶量生产性能应高于(含)其品种标准 20% 以上。

(三)技术要求

1. 牛群持续开展品种登记,三代系谱档案准确、完整。

2. 有完整准确的生产记录体系,包括全群产奶性能、繁殖记录(配妊、产犊等) 、健康记录,及核心群生长发育(初生重、断奶重和12 月龄主要体尺体重)记录。

3. 有本场的育种方案,且已执行 2 年以上,有详细的年度育种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4. 全群持续参加 DHI 测定 2 年以上(自然年) ,数据有效率不低于 80% ;开展头胎牛体型鉴定 2 年以上,并上报鉴定数据。

5. 制定有未来 5 年牛群育种方案,育种目标明确,可实现备案种公牛自主培育不少于 5 头。

(四)其他要求

1. 有不同阶段奶牛饲养管理规范。

2. 使用规范的牛奶产量计量和采样装置。

3. 执行牛群健康计划和疫病控制以及净化计划,有完整的检疫、免疫记录和疾病诊断及治疗记录。

4. 有完善的粪污处理设施、病死畜无害化处理措施、引种和病畜隔离管理等。

第四条 申报单位提交国家奶牛核心育种场申报材料前,应按照《奶牛品种登记办法》 (附件 3. 1) 进行全群品种登记,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中有关要求报送本场牛只近 2 年的生长发育数据。 报送年份以自然年为准。

第五条 根据农业农村部发布的遴选通知要求,申报单位向省级畜禽种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即《 国家奶牛核心育种场遴选申请表》 (附件 3. 2) 。

第六条 省级畜禽种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统一报全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

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办公室组织奶牛专家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专业审查。

专业审查应严格对照国家奶牛核心育种场遴选标准的有关条件逐一审核。 专业审查可采取函审、集中会议审查或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形式。 采取函审的,需专家 5 名,3 名(含) 以上同意的,通过专业审查;采取会议审查的,同意票数超过参加会议专家人数三分之二(含)的,通过专业审查,否则为不通过。

第七条 办公室组织奶牛专家委员会对通过专业审查的申报单位进行现场审核。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现场审核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准备好申报材料中相关原件和本场所有育种档案原件。现场审核时不能提供原件证明的,视同无此件。

现场审核发现申报材料中有重大事项瞒报、误报的,现场审核工作应立即终止。

第九条 现场审核采取专家组组长负责制。 专家组一般为 3-5 人,其中 2-4 名专家委员会成员,1 名省级畜牧技术管理专家。

第十条 现场审核主要是对遴选申报材料的重点内容进行现场复核与审查。 专家组现场评审时采取听取汇报、审阅资料、现场考查和随机复测相关报送数据等方式,并按照《 国家奶牛核心育种场遴选现场审核表》 (附件 3. 3)有关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 现场审核结束后,专家组与申报单位对审核结果进行现场交流。 申报单位在《国家奶牛核心育种场遴选现场审核表》上签字或加盖公章。

现场审核评分超过 80 分(含) 的,通过现场审核;评分未达到80 分,或根据《国家奶牛核心育种场遴选现场审核表》提前终止审核的,现场审核不通过。

第十二条 现场审核通过后,办公室统一组织会议评审,进行集中讨论和表决。 出席会议的专家委员会成员应不少于奶牛专家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含) 。 各现场评审专家应详细介绍负责审核申报单位的现场情况。

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同意票数达到会议评审专家三分之二(含)以上的,为通过会议评审。

第十三条 通过会议评审的,办公室报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以下简称种业管理司)批准后,由种业管理司公布通过遴选的名单。

国家奶牛核心育种场资格有效期为 5 年。

第三章 核 验

第十四条 对资格满 5 年的国家奶牛核心育种场,办公室统一组织核验。

被核验场应在资格有效期满 6 个月前,主动向省级畜禽种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验申请。 填写《国家奶牛核心育种场核验申请表》 (附件 3. 4) ,省级畜禽种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汇总报送办公室。

第十五条 办公室对已提交核验申请的国家奶牛核心育种场进行 5 年综合考评。 5 年综合考评分为 5 年内每个年度考核成绩的平均值。 5 年综合考评分超过 70 分(含)的,通过综合考评。 未通过的,不再进入后续审核程序。

第十六条 现场审核采取专家组组长负责制。 专家组为 2-3人,其中 1-2 名为专家委员会成员,1 名省级畜牧技术管理专家。

第十七条 现场审核应重点对国家奶牛核心育种场近 5 年职责履行情况、育种进展和主要性状提高及种公牛自主培育情况进行审核。 专家组现场审核时采取听取汇报、审阅资料、现场考查和复测相关报送数据等方式,按照《 国家奶牛核心育种场核验现场审核表》 (附件 3. 5)有关要求进行。

第十八条 现场审核结束后,专家组与被核验场对核验结果进行现场交流。 被核验场在《国家奶牛核心育种场核验现场审核表》上签字或加盖公章。 现场审核评分超过 80 分(含)的,通过现场审核;评分未达到 80 分或提前终止核验的,现场审核不通过。

第十九条 现场审核通过后,办公室统一组织会议评审,进行集中讨论和表决。 出席会议的专家委员会成员应不少于奶牛专家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含) 。 评审会上各现场审核专家应详细介绍负责被核验场的情况。 评审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同意票数达到会议评审专家三分之二(含)的,通过会议评审。

第二十条 通过会议评审的,延续国家奶牛核心育种场资格,有效期 5 年。 未通过综合考评或会议评审,核验不通过的,报种业管理司批准,取消其资格。

第四章 性能测定

第二十一条 种业管理司主管全国奶牛遗传改良的性能测定工作。 办公室负责测定工作的具体实施,对遗传评估结果进行审查、公布。

奶牛专家委员会对各地进行技术指导,对测定数据进行复核、抽测和确认。

第二十二条 省级畜禽种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奶牛性能测定管理工作。 省级畜牧技术支撑机构负责指导本地奶牛性能测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国家奶牛核心育种场、种公牛站和 DHI 中心承担奶牛性能测定具体工作,负责测定、整理、上报数据。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奶牛性能测定,是指对乳用牛生长发育、繁殖、体型以及产奶等性状进行测定、数据收集、分析和发布。

第二十五条 测定品种包括荷斯坦牛、娟姗牛和新疆褐牛等。

第二十六条 奶牛性能测定与数据采集要求(附件 3. 6) :

(一)按照《奶牛品种登记办法》开展品种登记。

(二)生长发育测定,包含初生重、断奶重、12 月龄的体重和体尺(十字部高、体斜长、胸围等) 、断奶月龄、测定日期、测定人员等。 详见《奶牛性能测定数据技术规范》 。

(三)按照《中国荷斯坦牛体型鉴定技术规程》 (GB / T 35568)开展母牛体型鉴定,记录性状评分、鉴定员、鉴定时间等。

(四)参照 《 中国荷斯坦牛生产性能测定技术规范》 ( NY/ T1450)开展泌乳性能测定,记录日产奶量、乳脂率、乳蛋白率、乳糖率、体细胞数、尿素氮、采样日期、测定单位等。

(五)母牛繁殖、健康数据采集,包括胎次、配种日期、与配公牛号、妊检日期、妊检结果、是否流产、产犊日期、犊牛性别、犊牛编号、犊牛初生重、产犊难易度、是否死胎等。

(六)种公牛站每年 6 月前报送种公牛精液检验报告。

(七)有条件的场,应积极开展核心群种牛基因组测定。

第二十七条 数据报送有关要求:

(一)各国家奶牛核心育种场、种公牛站指派专人负责测定数据的录入和报送,将本单位核心群牛只和种公牛基本数据报送办公室,每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新增种牛系谱资料报送办公室。

(二)各国家奶牛核心育种场、种公牛站和 DHI 中心及时向中国奶牛数据中心报送牛只系谱、生长发育、体型鉴定、繁殖、健康和DHI 数据。

(三)各国家奶牛核心育种场和种公牛站引种时,需向供种单位索取完整的种牛 3 代系谱及性能信息。

(四)报送数据人员或其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应于 30 日内向办公室和中国奶牛数据中心报备。

第二十八条 数据处理有关要求:

(一)中国奶牛数据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和分析测定数据,收到数据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确认和反馈。

(二)中国奶牛数据中心每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对各国家奶牛核心育种场、种公牛站和 DHI 中心上季度报送并入库的测定数据进行分析、汇总,报送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奶牛遗传评估结果每年发布 3 次,发布的有关要求:

(一)中国奶牛数据中心应于每年 4 月 1 日、8 月 1 日及 12 月1 日前将整理好的规定格式数据提交中国农业大学。

(二)中国农业大学应于每年 4 月 30 日、8 月 30 日及 12 月 30日前完成个体育种值计算,并将评估结果报送至办公室。

(三)办公室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经种业管理司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五章 职责与权利

第三十条 国家奶牛核心育种场和种公牛站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根据全国奶牛遗传改良计划目标和任务,制定本场 5 年育种方案。 制定核心群选育目标和核心母牛群选择标准,实施系统选育与动态管理,配合开展基因组检测工作。 保持核心群数量不低于遴选标准要求的规模。

(二)按照《奶牛品种登记办法》持续规范开展品种登记,持续采集和记录系谱、繁殖、疾病治疗等信息。

(三)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开展性能测定,实施信息化管理。

(四)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及时报送数据,并对上报数据真实性负责。

(五)国家奶牛核心育种场每 5 年向种公牛站提供 5 头(含)以上自主培育的种公牛,且种公牛应按规定经过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并在办公室备案。

(六)每年 12 月 15 日前,报送本年度育种工作总结与下一年度育种计划。

(七)积极配合联系专家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八)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工作和主要垂直传播疫病净化工作,保持种群高健康度。

(九)国家奶牛核心育种场资格与企业的名称、性质、法人等信息一一对应。 一旦发生变更,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向省级畜禽种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办公室报备或提出核验申请。

第三十一条 国家奶牛核心育种场和种公牛站具有以下权利:

(一)经授权可使用全国奶牛遗传改良计划有关标识,用于种牛生产、销售和宣传推广。

(二)优先获得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种畜禽性能测定项目等国家和省级财政经费支持。

(三)优先使用遗传交流优秀种公牛冷冻精液。

(四)有维护本场自主知识产权的权利,包括种牛产品、育种方案、原始材料与数据、科技成果等。

(五)优先参与全国奶牛遗传评估,办公室对评估成绩优异的种牛进行宣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办公室为国家奶牛核心育种场统一制作标牌。

标牌应注明单位名称、品种名称、场址、有效期、发牌日期、发牌机关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办公室为每个国家奶牛核心育种场指定一名专家委员会成员作为联系专家。 联系专家每年应对联系场开展不少于 1 次的现场技术指导,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办公室。

国家奶牛核心育种场应提供必要条件,积极配合联系专家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国家奶牛核心育种场变更法人、企业名称、企业 性质等情况,应向所属省级畜禽种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省级畜禽种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报送办公室备案。 备案应于变更实际发生后 3 个月以内完成。

国家奶牛核心育种场经营主体变更、场址变更、核心群群体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 3 个月内向办公室提出核验申请。

第三十五条 办公室不定期对国家奶牛核心育种场进行督查检查,内容包括场内育种条件、性能测定、数据记录与管理、种牛培育进展、选种选配方案执行情况、疫病防治等。 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报送办公室。

第三十六条 省级畜禽种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组织对辖区内国家奶牛核心育种场进行督导检查,督导检查可与专家对联系场的技术指导工作结合进行。 对检查组发现的问题,应督促、指导企业进行整改,并将督导检查情况及时向办公室反馈。

第三十七条 办公室负责国家奶牛核心育种场日常管理,每年 1 月 30 日前,统一进行上一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满分 100 分,由年度数据考评和现场督查考评组成:

(一)年度数据考评占 80 分,包括五部分,详见《 国家奶牛核心育种场年度数据考评细则》 (附件 3. 7) 。

(二)现场督查考评占 20 分,由省级畜禽种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办公室结合开展。

(三)年度考核成绩超过 60 分(含)的,年度考评合格;低于 60分,考评不合格。

(四)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内部通报。

第三十八条 办公室对国家奶牛核心育种场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资格:

(一)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被吊销或已失效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未按规定提交核验申请或核验不通过的。

(三) 5 年内累计 2 次未按要求报送工作总结和计划的。

(四)经奶牛专家委员会认定存在数据造假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

(六)主体变更、场址变更、核心群群体发生重大变化的,经办公室核验未通过的。

(七)发生国家规定一类动物疫病或规定不应发生的重大或重要动物疫病的。

第三十九条 国家奶牛核心育种场应指定本单位联系人,提供联系方式,负责接收和传达办公室发出的通知和要求。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备。

第四十条 办公室通过电子邮件或快递邮寄等方式发出通知、整改要求等,时间以电子邮件发送成功或企业接收快递时间为准。

第四十一条 奶牛遗传评估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应保障数据信息安全。 未经办公室批准不得公开发布相关数据信息,不得泄露企业信息、育种数据等重要资料。

奶牛遗传评估技术相关单位可使用数据库开展遗传评估方法研究,不得泄露企业信息、育种数据等重要资料。 发表的成果不得含有未经办公室发布的遗传评估等重要数据。

未经办公室发布的重要数据,相关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公开使用或发表。

第四十二条 DHI 中心年度数据报送考核主要从测定任务完成情况、牧场连续参测率、测定牛只系谱完整率、DHI 育种数据贡献率、繁殖数据完整率等内容组成,具体评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7 月 12 日起施行。

附件(略)

来源:全国畜牧总站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本站原创发布。任何个人或组织,在未征得本站同意时,禁止复制、盗用、采集、发布本站内容到任何网站、书籍等各类媒体平台。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在此留言,我们将进行删除处理。

给TA打赏
共{{data.count}}人
人已打赏
关注养猪

300斤牛猪存栏下降至14%!猪价依然“跌跌不休”,还能反弹至10元/斤以上?

2021-8-17 16:26:19

关注养猪猪价行情

2021.8.18-今日猪价涨跌互现震荡,7月能繁母猪存栏下跌,终止21个月增长,仔猪价格跌破20元,通威上半年净利同增193.5%,菲律宾将推行免费非瘟疫苗

2021-8-18 10:16:37

大畜牧网
广告
0 条回复 A文章作者 M管理员
    暂无讨论,说说你的看法吧
个人中心
今日签到
有新私信 私信列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