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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2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2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2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2021年 第26号〕

  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粮食加工品、食用农产品、食糖、茶叶及相关制品、乳制品、饮料、酒类、糕点、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饼干、淀粉及淀粉制品、方便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蛋制品、豆制品、蜂产品、罐头、蔬菜制品、水果制品、肉制品、水产制品、调味品、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28大类食品882批次样品,其中抽检250批次粽子样品全部合格;检出食用农产品、酒类、糕点、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饼干、淀粉及淀粉制品、方便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蜂产品、水果制品、肉制品、水产制品、调味品、保健食品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15大类食品22批次样品不合格。发现的主要问题是,微生物污染、农兽药残留超标、重金属污染、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质量指标不达标、质量指标与标签标示值不符等。产品抽检结果可查询https://spcjsac.gsxt.gov.cn/。

  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市场监管总局已责成北京、河北、山西、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查清产品流向,督促企业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向总局报告。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北京同仁堂佛山连锁药店有限责任公司顺德分店销售的、标称北京同仁堂蜂产品(江山)有限公司生产的黄芪蜂蜜,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北京同仁堂蜂产品(江山)有限公司对检验过程提出异议,广东省市场监管局核查后对其提出的异议不予认可。

  (二)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挺云干鲜干果商行长荣市场店销售的、标称福建峰慧食品有限公司制造的黄桃干,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淘宝网川妹子美食坊(经营者为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芬姐食品经营部)在淘宝网(网店)销售的、标称四川省宜宾市天工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的黄府河酱油,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

  (四)天猫八坊清河源食品旗舰店(经营者为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伊兹密尔科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八坊清河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泡凤爪(山椒味),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五)淘宝网大连特产海鲜店(经营者为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东富电子商务)在淘宝网(网店)销售的、标称辽宁省大连海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即食海蜇头,经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辽宁省大连海丰食品有限公司对产品真实性提出异议,辽宁省市场监管局核查后对其提出的异议不予认可。

  (六)天猫多乐小苔食品旗舰店(经营者为江苏省连云港多乐食品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江苏省连云港多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椰子味海苔夹心脆,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七)天猫葛博士旗舰店(经营者为江西省上饶新田园科贸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江西省上饶新田园科贸有限公司生产的葛根粉,经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江西省上饶新田园科贸有限公司对判定依据提出异议,江西省市场监管局核查后对其提出的异议不予认可。

  (八)天猫香先笙旗舰店(经营者为江苏省连云港天昂贸易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江苏省连云港天昂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浙江省杭州临安七井食品厂生产的纸皮核桃仁(原味),经深圳海关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发现,其中霉菌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浙江省杭州临安七井食品厂对产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核实,该批次纸皮核桃仁(原味)实际由江苏省连云港天昂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耀义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设立的浙江省杭州香先笙食品有限公司自行分装销售,并非江苏省连云港天昂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浙江省杭州临安七井食品厂生产,认可浙江省杭州临安七井食品厂提出的异议。

  (九)阿里巴巴枣庄丫迷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者为山东省枣庄丫迷食品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网店)销售的、标称山东省枣庄丫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黑芝麻核桃桑葚粉,其中霉菌数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科学研究院。

  二、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红英活鸡店销售的、来自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镇五百户营村(供应商:陈建生)的生乌鸡肉,其中恩诺沙星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永安镇永安农贸市场刘金涛销售的泥鳅,其中恩诺沙星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海南广佰佳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来自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凤翔蔬菜批发市场(供货商:阿丹)的青豆角(豇豆),其中灭蝇胺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青岛海关技术中心。

  三、重金属污染问题

  青海省海东市德林农贸市场郭喜丽销售的韭菜,其中铅(以Pb计)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问题

  (一)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月城永志南北干货批发部销售的、标称江苏省常熟市来阿哥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经销的、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徽香园食品有限公司制造的纯芝麻油(二级机制压榨),其中乙基麦芽酚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科学院生物工程研究所。

  (二)淘宝网远航食品商贸(经营者为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远航食品超市)在淘宝网(网店)销售的、标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远航食品超市经销的、河北省保定市铜锣山食品有限公司制造的杏条,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军户农场惠万家超市销售的、标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新粮食品厂制造的白醋,其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

  五、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

  (一)京东健康源大药店官方旗舰店(经营者为广东一六零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店)销售的、标称陕西今正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今正牌淫羊藿灵芝胶囊,其中水分含量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拼多多黔山记(经营者为贵州神粮科技有限公司)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贵州神粮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贵州味哆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黔山记切片型马铃薯片(烧烤味),其中酸价(以脂肪计)检测值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三)淘宝网唐山酥糖拾味日记零食店(经营者为河北省唐山市路南米思贝食品商行)在淘宝网(网店)销售的、标称河北省唐山市米思贝食品商行经销的、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旺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江米条(油炸类),经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酸价(以脂肪计)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旺发食品有限公司对产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河北省市场监管局核实,该批次江米条(油炸类)实际由河北省唐山市路南米思贝食品商行从供货商翟金梅处采购后自行分装销售的,认可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旺发食品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老肖食杂店销售的、标称福建永得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双喜饼干,经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福建永得利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六、质量指标与标签标示值不符问题

  (一)淘宝网汾阳聚兴宏酒类销售部(经营者为山西省汾阳市聚兴宏酒类销售部)在淘宝网(网店)销售的、标称山西省汾阳市杏林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陈酿竹酒露酒,其中酒精度含量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检验机构为哈尔滨海关技术中心。

  (二)拼多多玄武味业(经营者为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玄武王盼盼副食品店)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天和生物酿造厂制造的9°米醋,其中总酸(以乙酸计)含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但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检验机构为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特此通告。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6月11日

附件

部分不合格检验项目小知识

一、菌落总数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不是致病菌指标,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如果食品的菌落总数严重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还会加速食品腐败变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GB 14963—2011)中规定,蜂蜜中菌落总数不得超过1000CFU/g。《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GB 14884—2016)中规定,蜜饯中同一批次产品5个样品的菌落总数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4CFU/g,且最多允许2个样品的检测结果超过103CFU/g。《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GB 2717—2018)中规定,酱油中同一批次产品5个样品的菌落总数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5×104CFU/mL,且最多允许2个样品的检测结果超过5×103CFU/mL。《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GB 2726—2016)中规定,熟肉制品(除发酵肉制品外)中同一批次产品5个样品的菌落总数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5CFU/g,且最多允许2个样品的检测结果超过104CFU/g。《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GB 10136—2015)中规定,即食生制动物性水产制品中同一批次产品5个样品的菌落总数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5CFU/g,且最多允许2个样品的检测结果超过5×104CFU/g。《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GB 19643—2016)中规定,即食藻类制品中同一批次产品5个样品的菌落总数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5CFU/g,且最多允许2个样品的检测结果超过3×104CFU/g。《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GB 31637—2016)中规定,食用淀粉中同一批次产品5个样品的菌落总数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5CFU/g,且最多允许2个样品的检测结果超过104CFU/g。蜂蜜、蜜饯、酱油、肉制品、即食生制动物性水产制品、即食藻类制品和淀粉中菌落总数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条件,也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或储运条件不当等有关。

二、霉菌

霉菌是评价食品卫生质量的指示性指标。食品中霉菌数是指食品检样经过处理,在一定条件下培养后,计数所得1g或1mL检样中所形成的霉菌菌落数。如果食品中的霉菌严重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还可能产生霉菌毒素;长期食用霉菌超标的食品,可能危害人体健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19300—2014)中规定,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中烘炒工艺加工的熟制坚果与籽类食品样品中霉菌的最大限量值为25CFU/g。企业标准《方便食品》(Q/ZYM 0001S—2018)中规定,方便食品中同一批次产品5个样品的霉菌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2CFU/g,且最多允许2个样品的检测结果超过50CFU/g。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和方便食品中霉菌数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原料或包装材料受到霉菌污染,也可能是产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卫生条件控制不到位,还可能与产品储运条件不当有关。

三、霉菌和酵母

霉菌和酵母是自然界中常见的真菌,是评价食品卫生质量的指示性指标。食品中霉菌和酵母严重超标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降低其食用价值;长期食用霉菌和酵母超标的食品,可能危害人体健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GB 31637—2016)中规定,食用淀粉中霉菌和酵母不得超过103CFU/g。食用淀粉中霉菌和酵母数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原料或包装材料受到污染,也可能是产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卫生条件控制不到位,还可能与产品储运条件不当有关。

四、恩诺沙星

恩诺沙星属第三代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长期食用恩诺沙星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在人体中蓄积,进而对人体机能产生危害,还可能使人体产生耐药性菌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恩诺沙星在家禽的肌肉、鱼的皮和肉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100μg/kg。鸡肉和泥鳅中恩诺沙星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在养殖过程中为快速控制疫病,违规加大用药量或不遵守休药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产品中的药物残留量超标。

五、灭蝇胺

灭蝇胺是一种具有触杀功能的昆虫生长调节剂,干扰蜕皮和蛹化,对美洲斑潜蝇等有较好防效。长期食用灭蝇胺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灭蝇胺在豇豆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5mg/kg。豇豆中灭蝇胺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保证豇豆收成和良好卖相,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

六、铅(以Pb计)

铅是一种常见的重金属元素污染物,会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长期食用铅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人体的血液系统、神经系统产生损害,尤其对儿童生长和智力发育的影响较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铅(以Pb计)在新鲜蔬菜(芸薹类蔬菜、叶菜蔬菜、豆类蔬菜、薯类除外)中的限量值为0.1mg/kg。韭菜中铅(以Pb计)检测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其生长过程中富集环境中的铅元素。

七、乙基麦芽酚

乙基麦芽酚是一种香味改良剂、增香剂,对食品中原有香味的调和、改善和增效具有显著效果,是允许使用的食品用合成香料。长期大量食用乙基麦芽酚超标的食品可能引起头痛、恶心、呕吐、呼吸困难,严重时会导致肝脏损伤、骨骼和关节提前脆变。《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植物油脂中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食用油中检出乙基麦芽酚的原因,可能是生产经营者为达到以次充好的目的,在具有特殊香味的植物油脂中违规添加。

八、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氧化硫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具有漂白、防腐和抗氧化作用。少量二氧化硫进入人体不会对身体健康造成危害,但过量食用会引起如恶心、呕吐等胃肠道反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二氧化硫(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在蜜饯凉果中的最大使用量为0.35g/kg。蜜饯中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使用劣质原料为了提高产品色泽而超量使用二氧化硫,也有可能是使用时不计量或计量不准确,还可能是由于使用硫磺熏蒸漂白这种传统工艺或直接使用亚硫酸盐浸泡所造成。

九、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苯甲酸及其钠盐是食品工业中常用的一种防腐剂,对霉菌、酵母和细菌有较好的抑制作用。长期食用苯甲酸及其钠盐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肝脏积累性中毒,危害肝脏健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在食醋中的最大使用限量为1.0g/kg。食醋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测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为延长产品保质期,或者弥补产品生产过程卫生条件不佳而超限量使用;也可能是在使用过程中未准确计量。

十、水分

水分是固体类型保健食品的质量指标,其与产品质量稳定性、微生物的生长条件均有密切的关系。水分控制不当,可能导致产品的功效成分或营养物质分解、酶解变质、霉变等,影响产品质量。企业标准《今正牌淫羊藿灵芝胶囊》(Q/SXJZ 0005S—2019)中规定,水分含量不得超过8%。保健食品中水分含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环境控制不到位,也可能与储运过程条件不当有关。

十一、酸价(以脂肪计)

酸价,又称酸值,主要反映食品中的油脂酸败程度。酸价超标会导致食品有哈喇味,超标严重时所产生的醛、酮、酸会破坏脂溶性维生素,导致肠胃不适。《马铃薯片》(QB/T 2686—2005)中规定,马铃薯片中酸价(以脂肪计)的最大限量值为3.0mg/g。《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GB 7099—2015)中规定,糕点中酸价(以脂肪计)的最大限量值为5mg/g。马铃薯片和糕点中酸价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原料采购把关不严,也可能是生产工艺不达标,还可能与产品储藏条件不当有关。

十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过氧化值是油脂酸败的早期指标,主要反映油脂被氧化的程度。食用过氧化值超标的食品一般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但长期食用过氧化值严重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肠胃不适、腹泻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GB 7100—2015)中规定,饼干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的最大限量值为0.25g/100g。饼干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测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原料中的脂肪已经被氧化,也可能与产品在储运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十三、酒精度

酒精度又叫酒度,是指在20℃时,100毫升酒中含有乙醇(酒精)的毫升数,即体积(容量)的百分数。酒精度是酒类产品的一个重要理化指标,含量不达标主要影响产品的品质。《露酒》(GB/T 27588—2011)中规定,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vol。酒类中酒精度未达到产品标签明示要求的原因,可能是个别企业生产工艺控制不严格或生产工艺水平较低,无法准确控制酒精度;也可能是生产企业检验器具未检定或检验过程不规范,造成检验结果有偏差;还可能是包装不严密造成酒精挥发。

十四、总酸(以乙酸计)

总酸是食醋的特征性品质指标之一。一般而言,总酸含量越高说明食醋发酵程度越高,酸味越浓。总酸不合格主要影响产品的品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GB 2719—2018)中规定,食醋中总酸(以乙酸计)不得低于3.5g/100mL,该批次产品中总酸的检测值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但不符合产品标签明示值规定“总酸≥9.00g/100mL”。食醋中总酸(以乙酸计)含量不达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生产工艺控制不严,未按产品标签明示要求组织生产;也可能是出厂检验把关不严。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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