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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回复民盟中央关于解决我国动物重大疫病防控中存在问题的提案

农业农村部回复民盟中央关于解决我国动物重大疫病防控中存在问题的提案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5181号(农业水利类390号)提案答复的函

民盟中央: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我国动物重大疫病防控中存在问题的提案收悉。经商海关总署、中国银保监会,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动物防疫有关法律法规、财政支持政策及保险理赔制度,支持指导各地提升动物防疫能力,全力抓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加强境外疫情防堵,取得积极成效。

  一、关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农业农村部坚持依法治疫,认真抓好《动物防疫法》和《畜牧法》的宣传贯彻,指导各地农业农村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事畜禽饲养、经营、屠宰、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培训,增强其依法防疫的责任意识,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动物防疫活动,营造良好氛围。同时,加强部门协作配合,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调运畜禽、恶意散布谣言等行为,保持严打严惩的态势。加强对从业主体的监管力度,督促其依法开展畜禽生产和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已于2021年1月22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认真抓好《动物防疫法》宣传贯彻,加大普法力度,重点普及各责任主体的权利义务、禁止性规定和相关法律责任,依法加强监督管理,积极推进法治化进程。

  二、关于加强海关检疫力度

  近年来,海关总署持续加强动物检疫力度。

一是构筑了以“3道防线12项措施”为主的检疫监管体系,即“境外、口岸、境内”3道防线,“风险分析、检疫准入、检疫许可、境外预检、口岸查验、隔离检疫、实验室检疫、检疫处理、检疫监管、疫情监测、应急反应、科普教育”12项措施。

二是升级打造进出境动物疫病监测“1+N”体系,即制定了《进出境动物疫病监测指南》,编制了17个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并动态调整。

三是提升口岸检疫查验能力,从2017年开始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能力提升工程,累计投入资金3.88亿元,支持基础设施建设。

四是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为重点,不断深化双边多边动物检疫合作,深度参与国际交流活动,健全重大动物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下一步,海关总署将继续跟踪国际动物疫情形势,深入开展基础研究,推动出台相关检疫规范和标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口岸检疫,严防境外动物疫情传入。

  三、关于建立一支专业性强的动物疫情预警和防控队伍

  2019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先后3次印发意见,要求完善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农业农村部贯彻落实国办意见精神,指导推动各地完善动物防疫体系,适应强制免疫、监测预警、检疫监管、疫情处置等工作需求。

支持养猪大县从2020年起实施特聘动物防疫专员计划,目前有关地方已招聘防疫专员近9000名,充实基层防疫队伍。

海关部门建立了全球动物疫情信息收集工作组、动物疫病技术专家组和海关技术规范动物检疫专业技术委员会,密切跟踪疫情动态,评估研判动物检疫政策和措施。

加强人员资质管理,考核合格高级兽医签证官1131名,签证兽医官1475名,现场动物检疫查验岗资质人员12169名。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协调有关部门,推动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做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加强境外疫情防堵,为保障畜禽产品供给安全提供有力支撑。

  四、关于完善赔偿机制

  银保监会会同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以生猪保险为抓手,不断完善政策性保险制度。

一是加强组织协调,先后多次印发通知,要求发挥保险功能作用,积极应对非洲猪瘟疫情,支持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是督促保险机构落实要求,提高风险保障水平。将能繁母猪保险金额从每头1000—1200元增加至1500元、育肥猪保险金额从500—600元增加至800元。督促保险机构尽快修订生猪保险产品,提高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金额。北京、上海能繁母猪保额提升至2000元及以上,北京、上海、浙江、宁波、山东、广西、海南、重庆、甘肃、青海、新疆等地育肥猪保额提升至1000元及以上。

三是加大创新力度,拓展生猪保险服务领域。除传统养殖保险外,鼓励各地保险机构开发猪饲料成本价格指数、生猪价格指数、生猪目标价格等创新型猪类保险产品,规避成本上涨风险,稳定养殖收入预期。

四是要求各地农险经营机构在配合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基础上,对包括生猪在内的重要农产品做好承保工作,允许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暂缓提交有关承保资料,待疫情结束后补正,保障了生猪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加强部门协作,充分发挥生猪保险作用,完善制度机制,提升保险覆盖面,鼓励行业产品服务创新,更好地促进生猪稳产保供,维护市场稳定。

  五、关于规范养殖场的布局和管理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规定了动物饲养场等场所选址、布局等方面的防疫条件要求。2019年,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农业农村部印发通知,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要求各地对新建动物饲养场等场所,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认选址。

2020年,农业农村部印发《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技术指南(试行版)》,做好培训解读,指导养殖场户科学规范落实隔离观察、禁用泔水喂猪、清洗消毒等防控措施,阻断疫情传播途径。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和企业建设无疫区和无疫小区,已有25个省份的62个无疫小区通过国家评估。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依据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组织修订《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完善审查制度。继续指导各地科学实施选址风险评估,规范开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做好对养殖场户的技术培训,指导改善基础设施,完善防疫制度,提升生物安全管理水平。

  六、关于加强养殖场粪污和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强化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主体责任,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农业农村部组织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重点支持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建设,实现了585个畜牧大县全覆盖。目前全国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

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提出明确要求。

2020年,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要求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列出专门章节,规范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做好养殖场粪污和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工作,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维护生态安全。

  七、关于规范管理动物活体运输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切实加强畜禽调运监管,指导各地加快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活畜禽运输指定通道等建设,强化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专项整治,规范生猪调运秩序。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管理,其他动物的屠宰管理办法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他畜禽屠宰场的设立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法》等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规定。

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意见,明确加快健全畜禽产品冷链加工配送体系,鼓励屠宰加工企业建设冷却库、低温分割车间等冷藏加工设施,配置冷链运输设备。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办意见精神,指导各地加快推进畜禽屠宰立法,规范畜禽屠宰场设立。强化调运监管,降低运输环节疫情传播风险。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健全完善畜禽产品冷链加工配送体系。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21年3月30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010—59191739

来源: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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