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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购假劣兽药案例,我们会得到什么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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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湖北荆州某专业育肥猪场王老板,饲养120头外三元育肥猪,体重60—80公斤。因猪场出现部分猪只发病并急性死亡,王老板前期自行用药治疗,但不见效果,在半个月内死亡数量达22头。

王老板通过朋友联系上了执业兽医,并邀请到现场诊断治疗。来到猪场后听王老板口述最开始猪发病时无任何症状,突然死亡。随后病猪腹下、四肢出现败血症状,体温41-42℃,病程1-2天,经治疗无效死亡。在现场观察到部分病猪背部、颈部、腹部、四肢分别有少量菱形、方形及不规则的红色或暗红色疹块,指压褪色,去指后恢复原状,由于猪场较脏,疹块不多,不仔细看还真不容易发现。还有少数病猪有关节炎,病腿僵硬,不愿走动,驱赶时举止缓慢,全身摇晃。

由于病死猪已全部无害化处理,现场没有剖检。根据主述情况及临床症状,初步诊断为猪丹毒。

执业兽医向王老板了解到他前期用了阿莫西林2000g/t+氟苯尼考1000g/t+替米考星1000g/t,拌料连用了10天。让我们感到疑惑的是该方案中虽然阿莫西林与氟苯尼考和替米考星同用存在一些配伍禁忌,但不至于对猪丹毒的治疗完全无效。

随后来到了猪场药房,发现王老板所用的阿莫西林和替米考星产品包装上明显存在一些问题:1、没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2、没有标明生产厂家;3、标注的阿莫西林含量为>70%,替米考星含量>98.5%,属原料药,是国家禁止直接使用的;4、没有二维码。虽然当时没有对样品进行实验室检测,但仅凭以上几条即可判断该药为假劣兽药。由此揭开了前期治疗无效的根源。后经询问兽药来源,王老板说都是他从网上淘来的。

通过网购假劣兽药案例,我们会得到什么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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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王老板的描述和临床诊断情况,执业兽医给出了新的治疗方案:酒石泰万菌素预混剂800g/t+复方阿莫西林2000g/t+板青颗粒1000g/t+绿益态1000g/t,混料饲喂,连用七天。

一个月后,对王老板进行了电话回访。王老板很高兴地告诉我们,自从使用了推荐的方案后,他的猪场不仅没死一头猪,反而比以前更加稳定,更加好喂了。同时,他寄给湖北省兽药工程研究中心检测的阿莫西林和替米考星结果出来了,检测结果为标注含量为70%的阿莫西林,实际含量为2.5%;标注含量为98.5%的替米考星实际含量为未检出。

通过这个案例,向广大养猪朋友提几点建议:

1、购买兽药时要认准知名品牌,正规厂家;

2、要到有工商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的门店购买;

3、不要随便到网上购买一些低价的假劣兽药;

4、猪场发病时,要请专业的执业兽医现场诊疗。

假劣兽药有哪些查验方法?

查询兽药生产资质。凡具备兽药生产资质的企业应当取得当地省级兽药主管部门核发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和农业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凡未取得上述证、号的,其生产活动属于违法生产行为,其产品属于假兽药。养殖场(户)在选购兽药产品时,应对产品的合法性进行甄别,免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第一步,首先查询企业是否合法。查询《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的方法如下:请登录中国兽药信息网(http://www.ivdc.org.cn),在网页“兽药综合查询”一栏下进入“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点开“兽药生产企业数据库”,在企业名称栏内输入拟采购兽药产品标签上标识的兽药企业名称。若查询结果出现该企业名称、《兽药生产许可证》号、《兽药GMP证》号与拟采购产品包装标示一致,可判定为合法兽药生产企业;否则为非法企业,其所生产出的产品均为假兽药;

例如:2017年第九批假兽药查处活动中,经抽样确认,发现了非法兽药生产企业2家,涉及假兽药2批。

标称河南省的企业(1家):河南众邦兽药(众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鹤壁市浚县西开发区,电话:4006139991,网址:www.zhongtengshouyao.com。

标称四川省的企业(1家):四川康奈尔(集团)动物制药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复兴大道,电话:4000280560、028-86060878,网址:www.sckne.com。

这两家非法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为假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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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再查询产品是否合法。查询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方法如下:请登录中国兽药信息网(http://www.ivdc.org.cn),在网页“兽药综合查询”一栏下进入“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点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库”,在批准文号栏内输入拟采购兽药产品标签上标识批准文号后9位数。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批准文号均与拟采购产品包装标识一致,既为合法产品;否则,即使第一步查询结果为合法企业,该产品也为非法产品;

查产品规格,查标签上标示的规格与兽药的实际规格是否相符。主要是兽药的标示装量与实际装量是否相符;

查兽药名称。兽药名称包括通用名称(国家标准中收载的兽药名称)和商品名。兽药产品标签、说明书必须印制兽药产品通用名称,已有商品名称的应同时印制;

查兽药产品是否超过有效期。超过有效期的兽药即可判为劣药;

查是否属于淘汰兽药或者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生产销售淘汰或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应视为假兽药予以处理;

兽药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注明“兽用”字样,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说明书上必须有注册商标、兽药名称、规格、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和批准文号、主要成分、含量、作用与用途、用法与用量、有效期、注意事项等。规定休药期的,应当在标签或说明书上注明;

兽药包装内应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无合格证的,不得出厂,兽药经营单位不得收购。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源执业兽医及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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